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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鸡精调味料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来源:ob体育最新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7-10 04:49:31

产品介绍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2年7月28日消息,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6号),涉及成都市9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四川省零嘴铺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灯影牛肉丝(香辣味)、灯影牛肉丝(五香味)

  1. 产品名称:灯影牛肉丝(香辣味)(生产日期:2022-02-18;规格型号:122克/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蓝海长城购物中心好莱坞店。

  2. 产品名称:灯影牛肉丝(五香味)(生产日期:2022-02-18;规格型号:122克/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蓝海长城购物中心好莱坞店。

  接到检验报告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灯影牛肉丝(香辣味)200袋,共计24.4公斤,货值400元;已销售180袋,共计21.96公斤;库存(未销售)20袋,共计2.44公斤(因试吃、检验等原因,库存20袋产品实际已消耗完毕);召回94袋,共计11.468公斤;封存94袋,共计11.468公斤。

  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灯影牛肉丝(五香味)203袋,共计24.766公斤,货值406元;已销售180袋,共计21.96公斤;库存(未销售)23袋,共计2.806公斤(有7袋因为试吃、检验等原因已消耗,实际库存16袋,共计1.952公斤);召回92袋,共计11.224公斤;封存108袋,共计13.176公斤。

  当事人四川省零嘴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灯影牛肉丝(香辣味)、灯影牛肉丝(五香味)由当事人生产,造成上述2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车间消毒和工器具消毒不够彻底;2.生产人员作业时消毒不彻底;3.仓库存储和门店存储条件未达到产品储存要求。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每一次需要生产时提前一天对车间和工器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工人离开车间后按要求利用臭氧对车间整体做消毒杀菌;严格要求员工作业前洗手消毒,车间内消毒用酒精定期更换或补充;要求经销商和门店将产品存放于阴凉、干燥且通风环境下,避免阳光长时间照射和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下;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07-23;规格型号:454克/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 /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鑫惠超市。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鸡精调味料40袋,共计18.16公斤,货值260元;已销售40袋,共计18.16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四川省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鸡精调味料由当事人生产,因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搅拌不均匀导致该批次产品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规范生产流程,材料搅拌要均匀;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4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国豪味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鸡精调味料

  产品名称: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07-23;规格型号:454克/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 /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省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鸡精调味料40袋,共计18.16公斤,货值260元;已销售40袋,共计18.16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召回20袋,共计9.08公斤;封存20袋,共计9.08公斤。

  经查,成都国豪味业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合同(其中委托加工合同中甲方为成都国豪味业食品有限公司,乙方为四川省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条乙方责任第2项约定,按甲方确定的规格、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有关质量发展要求。由此可知,成都国豪味业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无责任,以上数量均为生产公司可以提供,不合格品后处理根据委托加工合同均由生产企业负责,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委托生产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青梅果露酒(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2日;规格型号:375ml/瓶 10%vol);不合格项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德阳经开区故特味食品经营部。

  接到检验报告后,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青梅果露酒264瓶,共计99000毫升,货值2112元;已销售264瓶,共计99000毫升;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毫升。当事人都江堰市青城山大道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于2022年6月7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青梅果露酒由当事人生产,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次产品酒精度项目不合格。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规范生产流程;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4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红油腐乳(酱腐乳)(生产日期:2022-03-01,规格型号:260克/瓶);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检验报告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红油腐乳(酱腐乳)1600瓶,共计416公斤,货值8000元;已销售1599瓶,共计415.74公斤;库存(未销售)1瓶,共计0.26公斤;召回620瓶,共计161.2公斤;封存621瓶,共计161.46公斤。当事人成都罗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涉案红油腐乳(酱腐乳)由当事人生产,因存放涉案批次红油腐乳(酱腐乳)原料(辣椒面)的冷藏库压缩机故障滴水,污染了辣椒面,导致该批次产品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合格。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温湿度控制和对生产车间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味精(分装)(生产日期:2020-04-27;规格型号:400g/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鑫惠超市。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味精(分装)100袋,共计40公斤,货值540元;已销售100袋,共计4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国豪味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味精(分装)由当事人生产,因工人误将谷氨酸钠≥80%的味精产品装入谷氨酸钠≥99%的味精产品包装袋中,导致该批次产品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落实人员责任,各岗位人员互相监督,杜绝出现类似情况;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豆皮(挤压膨化豆制品)(生产日期:2022-02-26;规格型号:0.6kg/袋);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检验报告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豆皮(挤压膨化豆制品)157袋,共计94.2公斤,货值1099元;已销售157袋,共计94.2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召回150袋,共计90公斤;封存0袋,共计0公斤(召回的产品已做销毁处理,故实际库存为0公斤)。当事人彭州市升平镇麒麟王豆制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6月10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豆皮(挤压膨化豆制品)由当事人生产,在采购原料时没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购进原料时要索要证照和合格的同批次原料检测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5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泡儿菜(酱腌菜)(加工/自制日期:2022-03-15;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检验报告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自制泡儿菜(酱腌菜)1.5公斤,货值20元;已销售1.5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蒲江县大塘镇郭英餐饮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泡儿菜(酱腌菜)由当事人自制,因当事人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工/自制时严格按照标准添加糖精钠,防止又出现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泡萝卜(酱腌菜)(加工/自制日期:2022-03-15;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检验报告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自制泡萝卜(酱腌菜)1.2公斤,货值20元;已销售1.2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蒲江县蒲江县大塘镇客莱苑小吃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泡萝卜(酱腌菜)由当事人自制,因当事人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工/自制时严格按照标准添加糖精钠,防止又出现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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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鸡精调味料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更新时间: 2024-07-10 04:49:31

产品介绍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2年7月28日消息,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6号),涉及成都市9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四川省零嘴铺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灯影牛肉丝(香辣味)、灯影牛肉丝(五香味)

  1. 产品名称:灯影牛肉丝(香辣味)(生产日期:2022-02-18;规格型号:122克/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蓝海长城购物中心好莱坞店。

  2. 产品名称:灯影牛肉丝(五香味)(生产日期:2022-02-18;规格型号:122克/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蓝海长城购物中心好莱坞店。

  接到检验报告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灯影牛肉丝(香辣味)200袋,共计24.4公斤,货值400元;已销售180袋,共计21.96公斤;库存(未销售)20袋,共计2.44公斤(因试吃、检验等原因,库存20袋产品实际已消耗完毕);召回94袋,共计11.468公斤;封存94袋,共计11.468公斤。

  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灯影牛肉丝(五香味)203袋,共计24.766公斤,货值406元;已销售180袋,共计21.96公斤;库存(未销售)23袋,共计2.806公斤(有7袋因为试吃、检验等原因已消耗,实际库存16袋,共计1.952公斤);召回92袋,共计11.224公斤;封存108袋,共计13.176公斤。

  当事人四川省零嘴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灯影牛肉丝(香辣味)、灯影牛肉丝(五香味)由当事人生产,造成上述2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车间消毒和工器具消毒不够彻底;2.生产人员作业时消毒不彻底;3.仓库存储和门店存储条件未达到产品储存要求。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每一次需要生产时提前一天对车间和工器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工人离开车间后按要求利用臭氧对车间整体做消毒杀菌;严格要求员工作业前洗手消毒,车间内消毒用酒精定期更换或补充;要求经销商和门店将产品存放于阴凉、干燥且通风环境下,避免阳光长时间照射和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下;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07-23;规格型号:454克/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 /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鑫惠超市。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鸡精调味料40袋,共计18.16公斤,货值260元;已销售40袋,共计18.16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四川省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鸡精调味料由当事人生产,因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搅拌不均匀导致该批次产品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规范生产流程,材料搅拌要均匀;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4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国豪味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鸡精调味料

  产品名称: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07-23;规格型号:454克/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 /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省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鸡精调味料40袋,共计18.16公斤,货值260元;已销售40袋,共计18.16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召回20袋,共计9.08公斤;封存20袋,共计9.08公斤。

  经查,成都国豪味业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合同(其中委托加工合同中甲方为成都国豪味业食品有限公司,乙方为四川省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条乙方责任第2项约定,按甲方确定的规格、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有关质量发展要求。由此可知,成都国豪味业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无责任,以上数量均为生产公司可以提供,不合格品后处理根据委托加工合同均由生产企业负责,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委托生产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青梅果露酒(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2日;规格型号:375ml/瓶 10%vol);不合格项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德阳经开区故特味食品经营部。

  接到检验报告后,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青梅果露酒264瓶,共计99000毫升,货值2112元;已销售264瓶,共计99000毫升;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毫升。当事人都江堰市青城山大道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于2022年6月7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青梅果露酒由当事人生产,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次产品酒精度项目不合格。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规范生产流程;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4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红油腐乳(酱腐乳)(生产日期:2022-03-01,规格型号:260克/瓶);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检验报告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红油腐乳(酱腐乳)1600瓶,共计416公斤,货值8000元;已销售1599瓶,共计415.74公斤;库存(未销售)1瓶,共计0.26公斤;召回620瓶,共计161.2公斤;封存621瓶,共计161.46公斤。当事人成都罗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涉案红油腐乳(酱腐乳)由当事人生产,因存放涉案批次红油腐乳(酱腐乳)原料(辣椒面)的冷藏库压缩机故障滴水,污染了辣椒面,导致该批次产品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合格。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温湿度控制和对生产车间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味精(分装)(生产日期:2020-04-27;规格型号:400g/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鑫惠超市。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味精(分装)100袋,共计40公斤,货值540元;已销售100袋,共计4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国豪味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味精(分装)由当事人生产,因工人误将谷氨酸钠≥80%的味精产品装入谷氨酸钠≥99%的味精产品包装袋中,导致该批次产品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落实人员责任,各岗位人员互相监督,杜绝出现类似情况;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豆皮(挤压膨化豆制品)(生产日期:2022-02-26;规格型号:0.6kg/袋);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检验报告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豆皮(挤压膨化豆制品)157袋,共计94.2公斤,货值1099元;已销售157袋,共计94.2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召回150袋,共计90公斤;封存0袋,共计0公斤(召回的产品已做销毁处理,故实际库存为0公斤)。当事人彭州市升平镇麒麟王豆制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6月10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豆皮(挤压膨化豆制品)由当事人生产,在采购原料时没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购进原料时要索要证照和合格的同批次原料检测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5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泡儿菜(酱腌菜)(加工/自制日期:2022-03-15;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检验报告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自制泡儿菜(酱腌菜)1.5公斤,货值20元;已销售1.5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蒲江县大塘镇郭英餐饮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泡儿菜(酱腌菜)由当事人自制,因当事人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工/自制时严格按照标准添加糖精钠,防止又出现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泡萝卜(酱腌菜)(加工/自制日期:2022-03-15;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检验报告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自制泡萝卜(酱腌菜)1.2公斤,货值20元;已销售1.2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蒲江县蒲江县大塘镇客莱苑小吃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涉案泡萝卜(酱腌菜)由当事人自制,因当事人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工/自制时严格按照标准添加糖精钠,防止又出现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