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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辐照配料未在配料表中标明被罚没近15万
来源:ob体育最新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8-30 16:48:47      点击次数:15893

  2023年02月0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号的生产场所进行了检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违法事实中,当事人使用经过辐照的原料洋葱粉,但成品标签上未标有辐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调查,当事人以前使用的洋葱粉是未经辐照处理的,使用的其他经辐照处理原料生产的同种类型的产品中,在标签中也按规定予以标示。但当事人在未经质量、研发等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将洋葱粉更换为经辐照处理的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的食品,存在主观过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这个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柒万玖仟玖佰肆拾叁元柒角(大写)元、违法来得到的陆万玖仟叁佰捌拾伍元陆角(大写)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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